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院现有文、理、工、管、艺、医等多个学科门类,围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各专业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学院在校生10700余人。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士学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录取中的优录政策,将参照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均以英语语种为准。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五条 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的江苏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投档分相同,则参照江苏省同分投档规则进行录取,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六条 对于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的江苏省外考生,按投档分的高低顺序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语数外三门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语数2门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学院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八条 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广编类、播音类、体育类专业的江苏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中,音乐类、美术类、广编类、体育类还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播音类必须参加由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专业校考。
第九条 对报考我院音乐类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不同省份考生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报考我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报考我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江苏省考生必须参加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专业考试并被我院认定为合格)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报考我院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按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具体要求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4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16500元/生/学年;嵌入式培养17000元/生/学年。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院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我院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还设立了院励志奖学金、院助学金和鱼跃助学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正德路8号;招生咨询电话:0511-88150818;招生监督电话:0511-88150105;学院网址:http://www.nnudy.edu.cn/;学院招生网址:http://zs.nnudy.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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